陸配在阿公店「全裸跳舞」賺小費!送回大陸離婚手續各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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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CTWANT

台東人夫大明(化名)與陸籍女子小芳(化名)在大陸結婚後,2016年回台辦理結婚登記,沒想到4個月後,小芳為了賺取男客的小費,在小吃部內全裸跳舞,遭判公然猥褻罪確定,隔年小芳因居留證到期離境,大明等不到小芳遂訴請離婚,法官認為2人婚姻無回復希望,因此判准離婚。

妻小芳在小吃店脫衣跳舞賺小費,判刑確定後,丈夫大明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取自pexels)

判決書指出,大明與小芳2015年在大陸登記結婚,2016年回台辦理結婚登記,4個月後某日凌晨,小芳在小吃部擔任服務生時,在未上鎖之包廂內,脫光衣物赤裸跳舞,賺取男客小費,遭法院依公然猥褻罪判刑確定。

隔年,小芳居留期限過期,因妨害風化案件不能換證,大明便購買機票讓小芳返鄉,小芳曾要求離婚,但因遭限制出境而無法來台,大明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勘驗移民署提供的出入境紀錄,發現小芳2017年3月離境後,沒有任何入境紀錄。法官審酌小芳在男客面前脫衣陪酒行為,且在大陸後請求離婚獲准,認為雙方難以繼續共同生活,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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