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追攔違規右轉8旬騎士 一個碰撞害「顱內出血」癱瘓、警局得賠29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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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法官認為警方也有肇責!嘉義縣日前發生一位8旬老翁騎車闖紅燈右轉,警察在攔停過程中跟他的機車碰撞,結果老翁倒地顱內出血終身癱瘓,家屬提告獲賠299萬。

整起發生在109年9月11日上午7點28分,據判決書的資料,當時這位80多歲的陳姓老翁,經過嘉義縣義竹鄉中平村163線26.1公里處,當時他違規紅燈右轉,被布袋分局員警的警車攔停,陳男當時因為向右變換車道與警車發生碰撞,摔倒後顱内出血、顏面骨骨折、肋骨骨折、送醫急救後發現有腦出血併左側偏癱,此後終身癱瘓。

家屬憤怒提告求償,全案進入司法程序,嘉義地院的法官認為,80幾歲的陳男「應變能力已不如青壯年,當時違規情形在人車稀少鄉間道路,無照騎乘機車併紅燈違規右轉,並無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為易生危害之情形」,表示執勤的員警當下大可用錄影、拍照等科學採證,但卻用警車切車攔停激烈方式導致發生車禍,顯已逾越比例原則。

家屬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550萬4648元,陳男妻子請求賠償100萬元,陳男子女4人各請求賠償50萬元,嘉義縣警局對此表示,員警攔停的行為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其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陳男權利,自不符國家賠償法規定,毋庸負國家賠償責任」,警方也指出,執勤員警當時有鳴喇叭、開警報器等方式要攔停陳男,坐在副駕的員警也大聲呼喊陳男停車,接著警車才超車停在陳男前方要攔停之,但他均未停車繼續往前行。

法官指出,員警在執法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即陳男的身體健康權,該公務員的所屬機關自應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員警雖然有權攔停,但仍應該依照相關法令執行,「應注意而未注意致有過失行為,亦難認係依法令之行為,而不得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整起車禍判定員警有5成至5成的責任,陳男有4成到5成的責任,最後法院判賠嘉義縣警局應賠給陳男214萬5099元,另得賠給他妻子25萬元,及賠給陳男的4名子女各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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