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泰大直案究責!土木、結構技師公會指建築師模糊責任 類似災變恐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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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高珞曦/綜合報導

台北市「基泰大直」施工導致鄰宅塌陷,引爆輿論沸騰。土木技師公會與結構技師公會13日發表聯合聲明,指責建築師公會模糊案件責任歸屬,未來類似災變恐持續發生。

台北市大直街民宅塌陷,土木技師公會與結構技師公會將案件禍首指向建築師。(圖/中天新聞)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3日發出聯合聲明,文中指出,媒體曾報導「基泰大直」在9月7日施工災變前44天,施工監測即已達到警戒值,負責監造的建築師應依建築師法第18條第3款規定「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查核連續壁的品質,並監督施工廠商嚴密注意監測記錄達到行動值時,馬上採取防範補強措施,就能避免災害發生。

且因私有建築物目前僅限建築師擔任監造人,不像公共建築工程有施工單位、監造單位、機關業主等三級品管制度,造成此案建築師將施工品質監造責任推卸給營造業者,監造制度形同虛設。

「基泰大直」建案在事發前44天就已監測到警戒值,因相關負責人員無作為造成事故發生。(圖/中天新聞)

聲明稿提到,「基泰大直」建案監造建築師未即時要求施工廠商補強措施,歸咎於監造人怠忽職守,或是建築師地工專業不足。此外,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大地及結構工程非建築師專業,應交由結構專業技師監造,營建署卻指鹿為馬,讓不具結構專業的建築師成為建築物唯一監造人,並監造建築結構。若營建署不願依法行政,讓建築師釋出監造權,則類似大直建案災便將不斷發生。 政府應積極全面檢討改善建管制度,落實專業分工。

另外,此案中建築師公會主張品質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負監工之責,但依法務部2019年5月30日法檢字第10800078390函指出,「監造」、「監工」皆為工程品質與安全的保證人,於法律責任上並無區別,不應以品管上之不作為或限縮作為而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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