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2線正妹沙灘裸拍藝術照!漢子路過偷錄「ZOOM IN」還分享 判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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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又偷錄又轉傳遭判刑!台2線日前有位正妹,全裸在該路線上的某海灘拍藝術照,路過的吳姓男子拿手機錄影還拍特寫,之後還Line給友人觀賞跟貼到群組,該名正妹氣得怒告。

有位正妹在海邊拍裸體藝術照,被路過的男子偷錄影成影片。(圖/示意圖,AI生成)

回顧這起發生在去年(111年)9月16日下午2點多的案件,當時廖姓女子正在新北市瑞芳區台2線指標82公里處,拍全裸藝術照,吳姓男子騎車路過發現後,就拿起手機錄影,廖女發現後用手勢示警他不要再拍,而事後吳男把影片Line給友人,又輾轉被貼到某個line群組。

廖女事後發現旋即到瑞芳分局報案,警方隨即通知吳男到案,筆錄作完後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查後將吳男依違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吳男出庭時辯稱「當天只有拍攝浪況,也沒把影片上傳到社群平台,那影片不是我拍的。」

吳男的辯護律師表示,吳男即便就是這影片的拍攝者,因他騎車是沿途拍攝浪況跟風景,都是在公開場所拍,並不涉及特定自然人的影像,也沒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並不適用《個資法》。

不過法官根據廖女表示那天對她拍影片的男子相關特徵,穿著跟裝扮都講得很清楚,吳男被警方偵訊時也承認就是他,但偵訊時被問到有沒有拍到廖女、女方有沒有制止你拍攝,吳男則都說他不清楚。

基隆地院。(圖/Google map)

法官再檢視吳男被偵訊時的影像,當時員警出示吳男拍攝的影片,畫面中的確有鏡頭對準廖女再放大,當下被問到「為什麼要這樣做」,吳男表示「不知道,因為我在拍風景照,漫無目標,假如當時有人注意到我在拍攝,應該會制止我不是嗎?」「如果有人制止的話我會停下來。」

而影片中為何鏡頭移從廖女身上移開後4秒又移回她身上?吳男仍回答:「當時漫無目的拍攝,沒注意到」法官綜合偵訊影像及筆錄內容,認定當下被告在警方出示影片內容時,坦承鏡頭有對準原告,並拉近拍攝,足認影片是被告所拍,被告所云拍攝浪花、風景等辯詞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那究竟有無涉及《個資法》?法官在判決書中也給了解釋:「本案影片雖是被告在公開場所拍攝,但影片清楚呈現原告臉部及全裸身體特徵,顯已具個人資料識別性,屬個資法規定的「個人資料」,被告自陳是大學畢業,有社會經驗,難以推諉不知拍攝原告的裸身可能侵害隱私權,更遑論原告當下就有制止拍攝手勢,被告仍執意傳送影片公開,犯行明確」,最後吳男被依違反《個資法》判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千元可折抵1日刑期,全案還可再上訴。

《中天關心您|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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