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警察陞遷辦法 「冒生命危險」不再為特殊功績陞職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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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塗豐駿/台北報導

內政部於今(11)日發布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警政署表示因應新型犯罪型態,員警特殊功績亦須與時俱進,本次修正增訂「執行警察任務對國家社會具有卓著功績之特殊貢獻」,亦為特殊功績陞職事蹟之一,不再以「冒生命危險」為陞職必要條件,另為避免申報寬濫,具體特殊貢獻事蹟認定,須由特殊功績陞職審議會公開審議。

內政部於今(11)日發布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圖/翻攝畫面)

警政署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此次修正重點除增訂警察人員特殊功績陞職事蹟外,為鼓勵原住民員警返回原住民族地區服務,也放寬原住民員警本人設籍達2年,得申請返籍請調,並增訂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按其意願優先考量派任原住民族地區服務等規定。

為提升駐外警察聯絡官陞遷發展,以及培養具國際事務能力的重要警職人才,本次也增訂免試保送參加縣(市)政府分局長班訓練規定,後續將配合修訂「縣市政府警察局候用分局長遴訓作業規定」,在不影響原有名額的前提下,明定免試保送名額每期至多1人,以外加名額錄取,並請刑事局於遴選保薦時,應審慎嚴謹以符拔擢績優人才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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