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到3個月閃離…他要求退回聘金465萬 法院「這原因」判拿回7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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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宗芳/綜合報導

近年來因結婚聘金引發的糾紛頻傳,大陸一名男子結婚不到3個月就離婚,要求女方返還聘金106萬人民幣(約465萬元新台幣),法院考慮短暫同居經歷對女方影響、共同消費等因素,判還80萬人民幣(約351萬元新台幣)。

男子結婚不到3個月閃離,要求女方退回聘金106萬元人民幣。(示意圖/pixabay)

據《澎湃新聞》報導,劉某與朱某(女)2020年7月確立戀愛關係,2020年9月登記結婚。劉某于結婚當月向朱某銀行帳戶轉帳一筆80萬人民幣元並附言為「彩禮」(即聘金),轉帳一筆26萬元人民幣並附言為「五金」(結婚用戒指、耳環等5種金飾)。

由於雙方分別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後因籌備舉辦婚禮等事宜發生糾紛,於2020年11月協議離婚,婚姻關係存續不到三個月。婚後未生育子女,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雙方曾短暫同居,並因籌備婚宴、拍婚紗照、共同旅遊、親友相互往來等發生部分費用。

離婚後,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爭議,劉某起訴請求朱某返還聘金106萬元人民幣。審理法院認為,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一方依據習俗向另一方給付的錢物。關於案涉款項的性質,除已明確注明為彩禮的80萬元款項外,備註為「五金」的26萬元人民幣亦符合婚禮習俗中對於聘金的一般認知,也應當認定為彩禮。

關於共同生活的認定,雙方雖然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從後續拍攝婚紗照、籌備婚宴的情況看,雙方仍在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儀式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係僅存續不到三個月,期間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對於後續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劃。雙方雖有短暫同居經歷,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不能認定為已經有穩定的共同生活。

鑒於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且劉某支付彩禮後雙方有共同籌備婚禮儀式、共同旅遊、親友相互往來等共同開銷的情況,對該部分費用予以扣減。據此,法院酌情認定返還彩禮8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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