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肇禍「酒測值0.58超標」堅稱使用漱口水 「庭上還原」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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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儷文/綜合報導

桃園市郭姓男子去年倒車時不慎撞到抽水馬達,警方事後對他酒測發現數值超標。郭男出庭時堅稱沒有喝酒,而是因為含有酒精的漱口水導致誤測,法官最後判他無罪。

酒測示意圖,非當事人。(圖/翻攝畫面)

據判決書指出,郭男去年12月9日晚上6點多吃了麻油雞,之後開車上路,檢察官認為郭男是因為酒後操控能力欠佳,才會在倒車時撞到一個抽水馬達。警方事後在晚間10點21分對郭男進行酒測,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所以對他以公共危險罪起訴。

郭男出庭時坦承有撞到抽水馬達,但堅稱自己沒有喝酒,並解釋說當天鄰居報警、員警對他進行酒測時,他已經在家刷了牙、漱了口、準備睡覺了,而且還使用了酒精成分是21.6%的漱口水,也有跟員警說剛用完漱口水。

郭男表示使用了含有酒精的漱口水。(圖/資料照)

法官認為,員警雖然在酒測時有給郭男漱口的機會,但是法院勘驗結果,證實就算有用清水或茶水漱口,口腔內會有酒精殘留,所以當初立法規定酒測當下可以間隔15分鐘。

不過,依照密錄器內容顯示,當時員警並沒有讓郭男等待15分鐘就進行酒測,所以才會產生0.58的酒測值,酒測結果無法呈現客觀真實的數據。再加上員警也沒有對郭男施以手繪同心圓或金雞獨立等方式,且員警到庭證述郭男身上並無酒味,也沒有喝酒的狀況,所以不能單憑碰撞馬達事故的發生,就認為郭男酒駕。

法官並請郭男在庭上使用同款漱口水,漱完口後郭男將漱口水吐到水桶裡,計時等待3分鐘後使用礦泉水漱口,當場等待15分鐘後進行酒測,數值達每公升2.12毫克。

法官由此認為,此案無法排除郭男的酒測值是使用了含有酒精成分的漱口水,導致酒測數值產生,也沒有直接證據可證明郭男在倒車的當下是不能安全駕駛的,所以依照無罪推定原則,應判郭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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