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則緯/綜合報導
女子工作9年從未請過特休,怒告服飾業者違反勞基法。(圖/示意圖/取自pexels)
王姓女子在郭男所經營的服飾店上班9年,擔任會計以及進、出貨人員,這段上班期間從來沒有請過特休,去年5月因受疫情影響,老闆通知自主停業不用上班,公司會補助8000元的防疫金,而8月服飾店倒閉被迫失業,因此提告郭男違反《勞基法》,索討33萬餘元的未特休薪資和資遣費,高雄地院審理後,判郭男應付28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女子自2014年3月開始到郭男經營的服飾店上班,去年5月底受疫情影響,郭男告知王女為了防疫,店裡要自主停業,而等到2個月後,服飾店突然宣告倒閉。王女認為郭男要賠償,停業期間薪水加上工作9年來沒有請過的87天特休假未休工資、資遣費及失業保險給付損失共33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相關事證,認定王女和郭男是雇傭關係,依勞基法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郭男仍須賠償資遣費及未特休的薪資給王女,因此判郭男應付28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