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員高敏慧等10人收賄賣補助款 判刑定讞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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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中央社

議員收賄販售補助款案,最高法院27日駁回被告上訴,現任新北市議員高敏慧、何淑峯、金中玉各判5年、410月、310月定讞,均褫奪公權。(圖/翻攝自新北市議會網站)

18年前爆發的台北縣議員收賄販售補助款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被告上訴,現任市議員高敏慧、何淑峯、金中玉各判5年、4年10月、3年10月定讞,均褫奪公權,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此外,涉案其餘7名前台北縣議員也判刑定讞,包括楊寶猜、王淑惠各判刑5年,吳天麟判刑6年5月,顏世雄判刑3年6月,徐陳麗華判4年10月,呂世喜、宋進財各判4年。

全案由新北地檢署於93年間起訴,案經多年審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7月宣判。

更一審判決指出,台北縣議員補助款用意在於透過議員建議,使補助款能分配給地方上有實際需要的學校、里辦公處及社團等,以彌補縣府無法全面補助的不足。

但是,高敏慧、楊寶猜、王淑惠、吳天麟、顏世雄、何淑峯、呂世喜、宋進財、金中玉、徐陳麗華、朱佩瑛等11名前縣議員,於89年至93年間,將補助款額度以3成不等代價販售給廠商,以提供空白議員補助款用牋方式,讓合作廠商承接受補助公家機關的工程或活動。

更一審指出,高敏慧等人多次收受賄賂、不正利益等犯行,構成連續犯,依法加重其刑;朱佩瑛、高敏慧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於審理期間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給予減刑。

更一審指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本案從93年繫屬一審,已超過8年還沒判決確定,給予減刑。

更一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11名前議員2年至6年5月不等徒刑,均褫奪公權;其中,朱佩瑛獲緩刑3年,未上訴最高法院而確定。高敏慧等10名前後任議員提起上訴,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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