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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對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林杏兒提起當選無效一審敗訴,因書記官收文疏失導致逾期上訴,遭高等法院駁回確定,日前高檢署同意士檢對書記官予以記過1次的懲處。
全案起於,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等人為求林杏兒當選,涉嫌行賄多名里長候選人。士林地檢署先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林杏兒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另依選罷法投票行賄罪等起訴蕭景田等人。
士林地方法院去年7月14日就當選無效之訴做出一審判決,認為林杏兒並未知悉及授意蕭景田涉行賄,士檢舉證不足,判士檢敗訴。士檢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士檢上訴晚1天,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法務部隨後督導台灣高等檢察署查明事實,案經高檢署行政調查後認定,由於林杏兒當選無效之訴的一審判決書,去年7月18日由士檢收判,因承辦收文的書記官處理文件數量過多,遲至7月20日才蓋上收文章。
檢察官誤認本案上訴期限至8月9日屆滿,但確切上訴期限為8月7日,因此認定收發過程有疏失,沒有不當外力介入。
士檢於案發後,積極改善精進收文業務流程,並調離此名書記官的職務,依照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規定,提報地檢署考績委員會,把懲處決議函報高檢署審查,日前高檢署審查同意予以記過1次的懲處。(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