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性騷案/拍少女裸照恐涉「兒少性剝削」7年重罪 台中地檢署: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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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奕緯/綜合報導

知名藝人黃子佼遭一名旅法網紅爆料,10多年前對時年17歲的她伸狼爪,在車內強吻,並在旅館房間假藉藝術名義迫使她脫上衣拍裸照,她害怕落淚時,黃子佼還說:「你流淚的時候也很美。」衛生福利部保護司向媒體回應。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向媒體表示,以被害人當時年齡來看,上述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這是非告訴乃論,不需要被害人提告,只要檢警知悉,就要啟動偵辦。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並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51條並規定,違反上述第36條、第39條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輔導教育。

由於被害人指出當時案發地點在台中,台中地檢署19日下午回應媒體,目前尚無接獲報案,若查有違法事證,將會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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