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飲料店10/1起不再提供一次用塑膠杯 違者罰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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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高珞曦/綜合報導

天氣漸熱,購買手搖飲料的人潮增加,台中市日宣布自今年10月1日起,台中市轄內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違規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台中市環保局估計,新政策可讓每年減少使用1.06億個塑膠杯。

台中市環保局宣布今年10月1日起,轄內飲料店不得再提供一次性塑膠杯。(示意圖/pexels)

台中市環保局長陳宏益表示,早在2021年1月1日起,台中市的連鎖飲料販賣業已不在提供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飲料杯、餐具。今年響應國際減塑趨勢與環保署限塑政策,故擴大政策實施對象與範圍,今年10月1日起,台中市轄內的「飲料店」將不可再使用塑膠製一次性飲料杯,落實源頭減量。

同時,民眾到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買飲料,可享環保政策優惠5元以上。

台中市府的減塑新規定於今年10月1日實施。(圖/翻攝自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環保局統計,台中市列管的連鎖與非連鎖飲料店共約5000家,其中達六成業者仍在使用塑膠一次性飲料杯,環保局呼籲業者應提前準備替代耗材與庫存,避免違規觸法。

環保局提醒,民眾外出若忘記自備環保杯,可以到台中市的全家便利商店、OK超商、萊爾富、摩斯漢堡、SUBWAY、星巴克等6個品牌門市,借用循環杯體驗,台中市共有42處門市提供借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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