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明德再發文:鴨蛋卡密都有縫 公布筆錄證明調查局長犒賞謝長廷20萬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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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謝仁禮/綜合報導

立委黃國書承認自己曾任調查局線民的「線民風波」,讓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直指謝長廷就是舊黨國的臥底特務,其妻子陳嘉君也因稱江鵬堅曾親口向施明德承認自己是線民,還說調查局前副局長高明輝在法院說「謝長廷是調查局的特務」,被謝長廷提告;施明德在官司即將宣判前,再於臉書發文訴說心境,認為「鴨蛋卡密都有縫」,因此公布一份完整筆錄,讓大家檢視真相。

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圖取自施明德臉書)

施明德表示,「美麗島辯護律師團」當年是什麼身分,一直是對歷史清醒的人,心中的大疑問。從千禧年陳水扁律師當選總統,張俊雄律師擔任行政院長之後,他就盼望他們會全面打開戒嚴時期的檔案,讓台灣有信史,釐清忠與奸之分,奉獻與出賣之別。因為施認為,這本來就是政黨輪替的首要工程之一。

施明德說,事實是當這群辯護律師們掌權後,卻聯手把全部檔案視為禁臠。只准自己和其御用學者可以接近,掩蓋自己的過往,並選擇性的披露黨內外異己的資料進行政治鬥爭。還說,他曾經和張燦鍙、許信良到檔案局,要求看沒有塗抹.掩遮的完整原件檔案,全遭拒絕。一直到蔡英文的「促轉會」時代,依舊是這種行徑。而且根據普世價值與經驗做出的推論,並在言論自由保護下發表,也常會遭到該「律師團」的網軍及其盲目的支持者鋪天蓋地的攻擊、醜化、羞辱。甚而提出訴訟,讓異議者畏懼⋯⋯。

施明德認為,其中最亮眼的「做賊喊抓賊」實例,就是擔任過行政院長,代表民進黨選過總統的駐日代表謝長廷。因之,他於目前在[鏡周刋]及「風傳媒]及發表經法院公証人公証的長文:「真相,不容掩耳盜鈴」,向天向歷史傾訴他一生為台灣爭自由,為終結台灣殖民地命運的奮鬥者的心境⋯⋯。

施明德說,五月五日,謝長廷控告陳嘉君的訴訟案終於辯論終結,定五月三十日宣判。在長達一年半左右的訴訟中,權高勢壯的謝長廷聘請兩名律師對付陳嘉君。同時,他自己在庭外發揮其新黨國體制的影響力,不時攻訐他們夫婦「抹黑他」。施明德說,他這個經歷舊、新黨國體制摧殘的人,雖經歷無數苦難,仍會不勝噓虛。「我不是鐵人,也不想裝聖人。」

施明德表示,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陳嘉君不聘律師,不出庭,自己埋首撰述答辯書十多萬字,闡述台灣白色恐怖時代的歷史特徵,剖析特務統治的面貌,旁徵博引提出註釋註明出處,證據共281項。當時因為黃國書爪耙子事件所衍生出關於特務的言論,其立論根基原本就是她這二十多年來的研究與查證,乃至是親身經歷。

施明德說,訴訟過程中,陳嘉君「不必也不願」再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因為所有合理查證,在漫長的研究過程中她早已完成。很令人沮喪的是,陳嘉君用相當青春歲月的研究成果,竟然連在這塊我們流血、流淚付出極慘重代價創造出來的言論自由的土地上發表,都還要被這群享受前人奮鬥果實的「辯護律師」剝奪並被控告,索賠八十萬元。

施明德表示,謝長廷委任的許惠峰、房彥輝律師在訴訟中表現克盡職責,可惜他們證據聲請越多,只怕越是圖窮匕見。謝長廷不欲人知的真相,越來越清晰可辨,不必等待國家檔案開啟。最後在辯論庭前不久,法院表示對造謝長廷前案的卷宗部分調到了,請我方閱卷。陳嘉君調回卷宗後,施明德認為其中一份筆錄值得公開給社會大眾。這份2010年的證詞與先前提出的證詞一樣,證人都「具結」願負七年偽證罪之責。此刻,不忌文章的繁瑣,把該法律公文書完整、隻字不刪的全文公開於此,為歷史存證,徵信於天地。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010/2/25)訊問筆錄全文如下:】

均問證人:你與被告有無親戚或雇佣關係?

均答:沒有。

檢察官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

施明德提供當年筆錄。(圖/施明德提供)

以下訊問被告邱毅

〔問〕:之前曾說對謝長廷為上開言論時,是向今日到場之3位證人查證過,是否如此?

{答}:我有直接向許榮棋先生查證,而高明輝先生部分,是李濤曾跟我說有關高明輝先生跟他陳述當時謝長廷先生與調查局的關係,而謝育男先生我現在已經想不起來我當時是否有與他通電話,不過,這是一件妨害名譽的案件,當初在黃謀信主任檢察官偵查時,我已經說明得很清楚,當初因為壹週刊已經先披露這樣的新聞,新聞內容內也有載明謝育男先生的說法,當時我擔任馬蕭競總部發言人,那時記者拿著壹週刊報導要求我做回應,那時我正好從許榮棋先生那裡拿到調查局89年10月19日89廉三字第89072142號函文,當時場景就如同我之前在97年選他字第37號案件時所提供之證物4報紙報導的照片,我當時就是就壹週刊報導做出回應並提出上開調查局公文做證據,記者就去找前檢察總長盧仁發,前總長就做了「諮詢委員是線民」這樣的回應,這些在證物4都可以看的很清楚,謝長廷先生指控我的第二天,我手上拿的就是這張報紙,我當時還說,盧仁發已經說了,諮詢委員就是線民,所以這個案件已經很清楚,我們談的就是可受公評的事,且我所說的也是有所本,並經盧仁發說明證明為事實,且我的發言也是針對壹週刊已做的報導為新聞反應,所以在原處分書已經說的很清楚了,我不明白為何高檢署要發回再議。就謝育男先生部分,我想當時可能是因為壹週刊的內容有引用謝育男先生的說法,所以我現在雖然想不起來我當時有無直接向謝先生求證,但謝先生對壹週刊的內容並沒有否認。

〔問〕:所以你並未直接向高明輝先生求證?

{答}:是,因為當時我明白高明輝先生身分的敏感度,李濤先生也再三要我保密高先生身分,所以我也沒有冒然去請教高先生,但因我和李濤先生是20幾年的好友與工作伙伴,我很信任他,他是個謹言慎行的人,我相信他說的話。

〔問〕:李濤先生當時是如何向你轉述高明輝先生告訴你的話?

{答}:在我回答這問題時,我必須說這是謝長廷先生的陰謀,在我針對壹週刊報導作反應及記者會談話內容中,我從未提過高明輝先生名字,也沒有把李濤所轉述高先生的意見做披露,我的發言只是將我從許榮棋先生得到的資訊及公文及向一些調查局退休官員當面查證的結果,經過我自己事先私下與李濤先生向我轉述內容比對後,才公開向外發言,所以謝長廷先生自己是作賊心虛,因為他知道最熟悉內情的人是高明輝先生,他一直希望透過訴訟來得知高明輝先生對外說了多少。

施明德提供當年筆錄。(圖/施明德提供)

【以下訊問證人高明輝】

〔問〕:是否認識李濤先生?

{答}:我認識。

〔問〕:有無與李濤先生聊過關於謝長廷先生曾擔任調查局諮詢委員的事情?

{答}:我的確有聊過,但我任職期間內還沒有諮詢委員這個名詞,是我退休後才出現這個名詞,在我任職期間,我們稱這個角色叫通訊員。

〔問〕:何時和李濤先生聊到謝長廷先生曾擔任調查局諮詢員的事?

{答}:首先,我要向檢察官報告,我雖已經80幾歲,但我是非黑白仍分的一清二楚。在我退休後,我自己經常收看李濤先生節目,有一年謝長廷先生擔任行政院長時,說要把tvbs關台,我當時心中很義憤,我自己當時並沒有跟謝長廷先生有任何私交或恩怨,我是因為看到這個新聞,才主動打電話到tvbs說我想見李濤,並告知李濤,謝長廷先生過去曾和調查局有工作關係,和調查局確實有聯繫,而跟謝長廷先生聯繫的人就是在庭的謝育男先 生,我和謝育男先生之前是台北市調處同事,謝育男是黨政組調查員,負責市議會等黨政機構的聯繫,謝長廷先生當時是擔任台北市議員,那時大約是民國71年左右的事情。我記得我有告訴李濤,我基於義憤,想上電視揭穿謝長廷先生的格調,所以我有告訴李濤關於謝長廷先生過去確曾跟調查局有過工作關係的事。

〔問〕:有何補充?

{答}:我今日來了,我想說一件最重要的事,我不說我會憋死,就在民國71年約7、8月間,詳細時間我已忘記,我接到調查局局長阮成章先生電話說,要我去局長辦公室,局長說,蔣經國總統要召見我,對我們調查局工作很嘉勉,因為謝長廷先生以黨外人士身分,在一個座談會上公開主張,政府的改革應該是在體制內的改革,這正好符合蔣總統及國民黨的政策路線,而蔣總統如何得知調查局與謝長廷先生的關係,這我不清楚,但蔣總統當時說嘉勉阮成章局長,意思就是調查局能讓謝長廷先生這樣的黨外人士在公開場合說出配合國民黨當時改革政策的話,這樣就算是調查局的成功,但至於謝長廷先生說這樣話的背景為何我不清楚,當時阮局長還私下特別交代我要準備新台幣20萬元現金,局長 說準備好錢後,隔日要在調查局大安區的招待所,要我去請謝長廷先生吃早餐見個面,局長這樣交代後,我就請謝育男先生與謝長廷先生聯絡,因為我不認識謝長廷先生,隔天早上,我準時到招待所,我是第一個到,接著阮局長也到,沒過多久,謝育男先生就帶著謝長廷先生到達,然後我們寒暄一下,當時多半是局長和謝長廷先生說話,我是在一旁聽,沒多久,我就拿著其內包著新台幣20萬元的紙袋,交給謝長廷先生,並對他說,這是我們局長給你的一點犒賞,當時我沒有說裡面有多少錢,當時謝長廷先生婉拒,他說不可以,我就先放在旁邊,聊了一會後,阮局長先離開,我就再次向謝長廷先生說,阮局長是長者,他既然對你表示犒賞,你不要拒絕他好意,當時那包錢還放在餐桌上沒有動,到最後,我們都要離開時,謝長廷先生還是沒有拿那包錢,但謝育男先生有拿起那包錢交給謝長廷先生,而最後謝長廷先生也接受了。這件事雖然事隔將近30年,但我記的不會錯。至於謝長廷先生跟調查局的關係究竟是什麼,我也說不上,但謝長廷先生和調查局確實有關係,至於平日有無提供情報,我已記不得,而當時若他有提供什麼資訊給謝育男先生,因為這些情報都是用化名的名字來做紀錄,所以我真的記不得了,那些化名也不是謝長廷先生自己取的,而是我們調查局內部作業用的。這就是我這輩子唯一見過謝長廷先生的一次。我向李濤先生說關於謝長廷先生事情時,我是激於義憤且我想說出真相,我還有以書面把詳細經過告訴李濤先生我當時還打算親自上節目,但我考慮到阮局長已經往生,我所說的話可能成為孤證,我就請之前同事去問謝育男先生是否願意把謝長廷先生的事說出來,但同事回報說謝育男先生表示可能有困難,那我考慮到已經答應李濤要上節目,現在又要出爾反爾,我不好意思,我就另外找了范立達先生,請他幫我轉告李濤先生,關於我的考量及為難之處,范先生之後告訴我李濤先生也表示同意及體諒,我就沒有上節目了,這件事就到此了。

〔問〕被告邱毅:對證人所言有無意見?

{答}:沒有意見,高先生今日證詞內容當初李濤先生都已向我轉述過,確實就是如此,當時我有想過要向高先生當面求證,但當時陳水扁對我的行蹤有跟蹤及監控,李濤跟我說高先生不能出面說這件事時,我怕連累到高先生,所以對這一段我一直守口如瓶,但謝長廷先生一直透過各種手段,包括向鈞署提起訴訟,以便得知我到底有無跟高先生見過面,得知這些內情,但我始終沒有說出來,謝長廷先生在黃主任檢察官庭上,還故意譏諷我說我什麼都不知道,還來污衊他,意圖使他不當選,所以這也是他為何在鈞署做出不起訴處分後還一直向高檢署提起再議,我今天才恍然大悟。

施明德提供當年筆錄。(圖/施明德提供) 

【以下訊問證人謝育男先生】

〔問〕:被告邱毅是否有向你求證過關於謝長廷先生與調查局關係的事?

{答}:應該是沒有,我就謝長廷先生與調查局間關係的事,應該就是如壹週刊記載的內容。

〔問〕:當時有任何人跟你求證過謝長廷先生與調查局間關係的事?

{答}:有一些記者確實有來問過我,而壹週刊記者在刊登前確實有來找過我,而壹週刊記者在來找我時,我也知道他已經瞭解蠻多有關謝長廷先生與調查局間關係的事了,因為我與壹週刊記者談的部分,當時正在總統大選期間,以我在監察院的職務及過去在調查局工作期間工作任務的關係,所以有些話我不方便說,有些事情如果我現在說,律師看到又對外說什麼,由於我過去工作有機密性,所以我說出可能也會涉及職務上洩密的問題,不過我可以確認的是,剛才高先生說的都是正確的,我還記得招待所是在仁愛路上。

〔問〕:有無補充?

{答}:我的意思差不多就是這樣。

〔問〕被告:對證人謝育男先生所言有無意見?

{答}:沒有意見,但我記得我有打電話給謝育男先生詢問過這件事。

〔問〕證人謝:有無此事?

{答}:我不記得了,老實說,那段期間我接到太多電話,包括記者,連2100李濤的節目也打電話希望我去上節目,所以我現在真的想不起來邱委員是否有打電話給我過。

〔問〕被告:對整人謝育男先生所言有無意見?

{答}:我記得我打電話給謝育男先生時,是我跟其他幾位退休的調查員談這件事時打的。

施明德提供當年筆錄。(圖/施明德提供) 

【以下訊問證人許榮棋先生】

〔問〕:被告邱毅是否有向你求證過關於謝長廷先生與調查局關係的 事?

{答}:他不只向我求證,是我直接向他檢舉的,我當時是在一個新書發表會上,把上開調查局89年10月19日的公文給邱毅委員看,但詳細時間我已經忘記,應該是在93年以後的事情,之後,第二次在我和邱毅委員一同上2100節目,於下節目休息時,我們又有談到這件事,我記得那時是94年間,所以這件事邱毅委員的確是有所本的。我和謝長廷先生的官司從台北打到高雄又打回台北,最後我被判有罪,檢察總長有提起非常上訴,案號是93非上字第22號,結果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更審後,高雄高分院又以93上更一字第155號判我無罪,檢察官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所以這個案子是無罪確定。在2008年3月1日之前我的消息來源是李義雄先生跟白瑄先生,他們2人都是調查員,之後是馬英九總統也公開說過,在擔任法務部長期間,就知道謝長廷先生與調查局之關係,我到現在也還沒看到謝長廷先生對馬英九總統提起訴訟。為節省司法資源,希望不要惡人先告狀,我希望能傳謝長廷先生到場具結,依93台上6578號判例,告訴人應該到場具結,偽證罪最重可以判7年,我也想告發謝長廷先生誣告。

檢察官諭請證人另提出告發狀。

〔問〕被告:對證人許榮棋先生所言有無意見?

{答}:沒有意見。

〔問〕證人高明輝:謝長廷先生在與調查局間有工作關係時,是否有領取任何形式的報酬?

{答}:我不知道,因為有無領取報酬這件事不是我職權範圍要處理的,我根本不管錢,報銷的事情到付錢處長就可以決定,不會上來到我這裡。

〔問〕證人謝育男:謝長廷先生在與調查局間有工作關係時,是否有領取任何形式的報酬?

{答}:如果要說報酬,剛才那20萬是否也算報酬,但不會有固定的薪資。

證人高明輝{答}:我記得一年三節會有禮品。

〔問〕被告:有無意見?

{答}:我沒有意見,但我要補充,就我自其他管道得知,調查局給線民報酬方式有2種,一種是按件計酬,另一種是論功行賞,剛才高明輝先生提到的20萬應該就是論功行賞。

〔問〕:有沒有其他陳述?

被告答:從許榮棋向我檢舉後,我就開始調查這個案子,有很多資訊來源,也都證明謝長廷先生與調查間有長期工作關係,且有領錢,但基於我的行事風格,我答應別人不說的,我就部會洩漏,謝長廷先生就是想不斷利用興訟方式讓我疲於奔命。

證人高明輝{答}:我今天是生平第一次來開庭,希望以後不要傳我了。

證人許榮棋{答}:我希望能傳謝長廷先生到場具結,依93台上6578號判例,告訴人應該到場具結,偽證罪最重可以判7年。

諭知請回。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下午4時45分

本筆錄給閱無訛後,簽名於后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保存卷009檔偵015234-1,第77-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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