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也沒用!朱學恒遭控強吻鍾沛君 台北地院判處1年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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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男/綜合報導

台北市議員鍾沛君遭媒體人朱學恒強吻,遭檢察官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台北地院判決出爐,判朱學恒1年2月徒刑。

鍾沛君遭強吻案,朱學恒遭判1年2月徒刑(攝自中天新聞)

去年6月台北市議員鍾沛君自爆,在2022年一場餐會中遭媒體人朱學恒強吻,而當天同在餐會現場的立委陳菁徽,日前出庭證稱,案發當天就接到鍾沛君哭訴的電話,甚至在電話中透露第一次被強吻時全身無法動彈,懷疑遭到下藥。

儘管朱學恒為自清到台北地檢署「告發」自己,不過仍遭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加上朱學恒全盤否認犯行,甚至還檢討法院企圖扭轉劣勢、毫無悔意,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台北地院今判決出爐,依強制猥褻罪判朱學恒1年2月徒刑。

鍾沛君遭強吻案,朱學恒遭判1年2月徒刑(攝自中天新聞)

台北地院判決理由如下:

本院依A女於偵審一致之指訴,佐以相關證人證述A女陳述被害經過之情緒反應及對A女所生影響,稽核卷內通訊與行程紀錄等書證、語音與對話錄音等物證,及被告以簡訊及切結書所為審判外自白後,認被告於上述時、地,確有接續以強暴方式對A女為猥褻行為。
被告雖辯稱:案發當晚因酒醉斷片並無記憶,其審判外自白係遭誤導、為虛偽自白,且以當日之時間、空間斷無行強制猥褻行為之可能云云。惟查:
 1.勾稽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內容,及被告於案發返家後旋即傳訊予A女,顯示被告雖有飲酒仍意識清楚,且依被告偵查中供述,亦見被告並非全無記憶,故被告辯稱因酒醉斷片不復記憶云云,應無可採。
 2.又依被告偵查中供述、相關證人證述內容,及通訊紀錄與對話錄音,均徵被告係自行書寫簡訊及切結書自白有違反A女意願之舉,陳菁徽並無傳遞足以影響被告之紙條,且與A女指訴相符,故被告辯稱審判外自白係遭誤導、為虛偽自白云云,亦不能採信。
 3.依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內容、行程記錄及現場照片等書證,與被告偵查中供述,被告有充足時間及空間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因此,被告辯稱無足夠時間、空間,亦無可採。
 4.此外,A女於案發時雖無呼救反應,然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採取何種保護舉措或有何情緒反應,並無固定模式,不應以完美被害人迷思加諸於A女身上,指摘A女指證不實。

 本院審酌被告對A女所為強制猥褻行為,其所用之強暴手段,嚴重侵害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參酌因A女與被告職業特性,及被告與A女間因工作相識之關係,於案發後仍有諸多共同錄製節目之工作邀約,被告於偵、審中仍利用經營之頻道、社群及向媒體發表言論,形塑A女係他人指使之政治打手,被告遭政治迫害等情,致A女於提出告訴後,相較其他性侵害案件被害人,須承受更高程度社會關注及輿論非議所生精神壓力,造成A女無法輕易抹滅之心理傷害,參酌被告犯罪後所顯現欠缺性別平權意識、毫無悔悟之態度,應予嚴懲,並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之品行、被告為知名翻譯家及網路直播主等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上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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