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俊毅/綜合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進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三場公開說明會,邀請業者發表意見,平台業者一致表達不滿並指出該法令模糊不清,PTT站方更直言,若法令通過,幾乎等同於「叫PTT關站」。對此,有網友提出3點分析認為,「NCC不斷強調是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但事實上,卻刻意放入了歐盟所沒有的爭議條文,藉機擴張行政機關權力去監管平台,此法一過,必開政府擴權濫殤。
PTT有網友貼出一篇雲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智傑教授(台大法律博士)投書媒體《ETtoday新聞雲》評論文章,專家在文章中直指,此次數位中介法引起各大數位平台業者譁然、齊聲痛罵,原因在於「NCC新草案刻意放進了歐盟草案沒有的爭議條文」。
該網友並整理出3大重點如下:
第一, 明確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 去依據該機關法律 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監管平台
此次《NCC新草案》第18條和20條規定,行政院下各中央行政機關(草案中分成15個主管機關),只要認為網路平台上的內容違反自己主管的法律,且該法律屬於「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對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就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或「緊急資訊限制令」,命令平台取下內容。
而這樣搞的後果,將使原各主管機關本來在各法律下,並沒有請求法院48小時內,命令拿掉網頁內容的這種權力!例如:侵害著作權的網頁內容雖然違法,但是《著作權法》並沒有讓智財局可直接請求法院緊急命令取下,因此草案第18條和第20條,創造了一個全新的權力與統一標準,讓15個主管機關的權力,能夠確實監管平台。
第二,草案理由說參考英國草案,卻完全搞錯,實則「擴張行政機關權力」
新草案的「資訊限制令」和「緊急資訊限制令」,不是從歐盟草案學來,制訂理由寫「參考英國2022年線上安全法草案(Draft Online Safety Bill)第125條、126條」。但這完全搞錯了英國草案條文的意思。
事實上,英國這兩條規定不是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網頁內容違法而請求法院取下」,而是「網路主管機關認為某網站不遵守《線上安全法》時,可請求法院命其他連線業者配合將該網站斷線」。且實際上,NCC應該也知道英國草案這兩條的意思,所以在NCC新草案的另一個條文,(草案第55條第2項)設計的「斷線命令」,制訂理由也說是參考英國草案第125條。
奇怪的是,「英國的斷線命令要向法院申請,NCC草案的斷線命令,卻可由各主管機關自己發出」。
第三,行政機關能直接命平台 標示假訊息
《NCC新草案》第18條第8項,替所有中央行政機關創造了打擊假訊息的全面性權力。其讓15個主管機關認定網路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得命令網路平台在資訊為旁「加註警示」30天。
最重要的是,「這個要求標示的權力,不需要法院同意,行政機關就可以發出命令。若平台不配合標示,各行政機關還可自己發命令將該網站斷線!」
歐盟草案當然沒有這個規定。新草案之制訂理由寫:「參考歐盟2018年修訂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第28b條第3項(j)款有關相關業者,應提供有效的媒體素養措施和工具」。似乎過度曲解了該歐盟指令的意思。
在該歐盟指令下,政府或可指導YouTube等業者,要設立「在爭議影片旁加註警示」的機制,並自己認定哪些內容需要標示。但這與15個主管機關主動告訴平台什麼是假訊息,並強制平台一定要加註警示,有相當的差距。
教授直言,《數位中介法》與其說是學習歐盟法規保障使用者權益,不如說「都是擴張政府權力去監管平台的條文,根本改變了歐盟草案的平衡設計精神,竟還宣稱是參考英國跟歐盟法案,其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最後,教授強調,這種草案只會讓NCC新草案再度引發爭議,使網路違法資訊之管理前途更加坎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