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距離開槍射情敵 殺人未遂判刑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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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男子近距離開槍射傷情敵,南投地院法官審結,依殺人未遂罪判處徒刑7年半。(廖志晃攝)
張姓男子近距離開槍射傷情敵,南投地院法官審結,依殺人未遂罪判處徒刑7年半。(廖志晃攝)

張姓男子不滿潘姓男子與女友關係曖昧,暗夜埋伏待潘男上車後,持槍近距離朝頭部射擊,潘男中彈仍與他發生扭打,然後逃跑向友人求救並送醫,才倖免於難;南投地院法官審結,認為張男殺人犯意明確,依殺人未遂罪判處徒刑7年半,併科罰金5萬元。

根據法官判決,張男懷疑女友與潘男過從甚密,2020年1月間攜帶槍彈,到潘男位於埔里鎮的停車處等候,待潘男坐上駕駛座後,在約47公分的近距離朝頭部開槍,子彈從下顎穿到右頸,但潘男為阻止張男繼續開槍,於是下車與他扭打,隨後在逃離時,張男仍接續開槍但未擊中。

張男辯稱案發時,是要去看女友有沒有和潘男在車上,沒看到就離開了;右手拇指的傷口,是用剪刀剪窗簾時受傷;至於雙手虎口及衣袖,檢出火藥反應,則是在家中找東西時,可能碰到爆竹等東西。

法官認為,張男的確有到案發現場,而且在潘男的車門及地上採集的血跡,經過鑑定與張男的DNA相符;再者,張男的慣用手是右手,應該以右手拿剪刀,如果不慎劃傷,傷痕也不會在右手小拇指;而且,張男虎口的火藥殘跡,與彈殼鑑定的微粒元素相符,加上右手拇指第2、3節的傷痕形狀與位置,確認是他拉手槍滑套時,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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