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警局普仁派出所員警李國漢,查緝賣淫案件後向業者恐嚇「生意作這麼大,也不會做人,不弄你們要弄誰」「找我處理就對了」,索賄6萬元;桃園地院依貪汙罪將李男判刑10年8月,高院加重刑度改判12年。可上訴。
2016年間李男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擔任警員,同年9月19日,他執行查緝妨害風化案件的「靖黃專案」,將涉嫌賣淫的大陸何姓女子帶回派出所製作警詢筆錄,亦未製作臨檢表即下令收隊,私自扣留何女的入出境許可證。
業者透過管道向李男探詢此事可否私下處理,李男說要看誠意之後索賄6萬元,業者前往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案,李男透過友人收取款項後,遭全程蒐證錄影之調查局人員逮捕查獲。
桃園地院認為,李男為圖一己私利,向色情業者要求賄款,嚴重損害國民對於執行公務之專業性、不可收買性及廉潔性之信賴,將他判刑10年8月,高院改判12年。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