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姓女子與黃姓繼子爭奪房產敗訴,竟找鎖匠換鎖後進入屋內,繼子得知後會同員警到場「請」出于女,員警卻遭于女抗拒並被咬傷手臂,于女被依妨害公務判處拘役50天確定,她卻以員警對她性騷擾及員警咬痕無法證明是人咬的為由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審酌後,裁定駁回。
于姓女子與繼子的房產糾紛訴訟官司,已經被法院判定于女沒有正當權源可以繼續占用房屋,並且執行點交。不料,于女在去年7月間自行雇請鎖匠換鎖進入屋內,繼子知悉後帶著所有權狀通知員警到場,會同鎖匠開鎖進入屋內,但是于女堅稱在她死亡前都可以居住在屋內,到場處理的盧姓員警於是請于女到警局配合製作筆錄。
不料,于女不但抗拒,更對盧姓員警拉扯毆打,還一口咬向員警的手臂,留下齒痕,員警於是驗傷後將于女依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並經起訴後台北地院判處拘役50天,于女上訴高院也被駁回。
于女卻以員警當時對她性騷擾及由網路下載的「人類或動物咬痕資料比對」,主張新證據提出再審聲請。
高院審酌後,認定歷審對于女判決都詳細說明于女辯詞不可採的理由,而且員警執行職務架離過程,也沒有對她性騷擾,至於人獸咬痕的不同的「事證」,高院調卷比對後,認為于女在判決確定前完全沒有提出這項「事證」,並不是原審法院漏而未查,而且于女提出的咬傷比對,與原審的認定也不吻合,因此認定于女的再審聲請沒有理由,裁定駁回。
中時 張孝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