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東洋藥品董事長林榮錦 大逆轉無罪理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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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灣東洋藥品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林榮錦遭檢方起訴,一審重判二審逆轉無罪,關鍵在於二審認為無法認定東洋受損害且林男也未在股權協議時從中獲利,因檢察官舉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林男有謀取不法利益動機,因此改判無罪。檢不服可上訴。

檢察官起訴,林榮錦在1994年至2014年擔任東洋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時,明知瑞士籍Inopha AG公司資本額僅瑞士法郎10萬元,無從事藥品臨床人體及動物等實驗之能力,竟沒有經過董事會的同意,與對方簽署專屬授權合約。

檢方指控,林男因沒有約定Inopha AG公司需給付東洋公司簽約金、里程碑金及權利金,導致東洋公司僅能取得淨銷售金額5%至10%之微薄收入而損失慘重,共計造成東洋公司新臺幣30億277萬8116元的財產損害,他涉犯非常規交易與特別背信罪。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林男當年簽定的合約,性質上不屬東洋公司規定的研發合約,且內容並無約定東洋公司需支付Inopha AG公司費用,無從認定東洋公司需支出逾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也非屬應於簽約前送董事會決議的範圍。

合議庭表示,檢察官雖然提出評價報告及查核報告書,要證明東洋公司受有極大損害,但評價報告在採計市佔率及營收基準有根本上錯誤、無法採信,而東洋公司也提供相關資料,法院無從認定東洋公司受有損害。

中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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