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芬園鄉長選舉,17票之差落選的候選人劉玉秋、競選總幹事劉輝龍等涉嫌透過樁腳以每人2000元報酬,聘雇投票所監察員向選民行賄,彰化地方法院歷經4年審理21日依《選舉罷免法》判劉等被告5年不等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50多名收賄選民也依《刑法》143條判刑,但多可易科罰金或緩刑。全案可上訴。
彰院判決指出,劉玉秋是民進黨提名芬園鄉第17屆鄉長候選人,劉輝龍則是競選總部實質總幹事,知道民進黨縣黨部規定每個投開票所最多僅能聘雇2名監察投開票的監察員、每人代價1500元,但劉輝龍評估如另自行增加聘雇監察員且告知前往投票可以領取報酬,將可增加選民投票支持劉玉秋的意願,藉此手法掩飾買票的行為。
劉輝龍旋即在2014年10月底至11月初競選總部幹部會議中提議,將利用「發放外監人員報酬」為名、行「賄賂」為實的買票綁樁,每人報酬2000元,全數費用則由劉玉秋的先生支應,這項提議最後經決議獲得同意。
劉玉秋夫婦當時對劉輝龍的提議內容雖然不完全了解,但清楚藉此名義發放2000元報酬對自己選情有利,當然樂觀其成,於是3人基於共同對於有投票權的選民展開行動,透過樁腳在各村落招攬,總計造冊招攬達246人。
但後因彰化檢警接獲檢舉調查,劉陣營發放的報酬與工作量「顯不相當」,甚至多數外監人員是「只領錢沒做事」,全案最後經依違反《選舉罷免法》等罪起訴劉玉秋、劉輝龍等共154人,而彰化地院4年審理期間,已有4名選民死亡,另有4人是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
中時 鐘武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