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偷拍2女裙底春光 法院判罰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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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陳姓男子,去年5月間以自製的提袋,裡面放置行動電話,從低處往上偷拍女子裙底風光,因舉止怪異遭熱心路人察覺有異,上前攔阻並幫忙報警,警方從手機影片發現很多被害人,但苦於找不到告訴人,無法將陳繩之以法。士林地院審結,認為陳男侵害他人隱私,遭成被害人恐懼和不安,且被害2女都無和解意願,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拘役100日,得易科罰金10萬,可上訴。

31歲陳男去年5月24日上午8時,在民權東路一間郵局錢,將手提袋改裝,裡面放置行動電話,並從低處往上拍攝被害女子的隱私部位。25日再次犯案時,遭路人發覺他動作怪異,經員警到場,在提袋發現行動電話內有偷拍影片,遭控妨害秘密罪。

判決指出,妨害秘罪罪為告訴乃論,其他遭拍攝的女子,並未提出告訴,而陳為求己慾,偷拍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犯後雖坦承犯行,但被害2女當庭表示沒有和解意願,法官分別判處拘役55日,且認為不宜如辯護人所聲請諭知緩刑,應執行拘役拘役100日,得易科罰金。

中時 李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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