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婦人與台鐵台北火車站站務員起爭執,一氣之下竟將滑輪椅丟在鐵軌上,這一丟,讓她惹上被最輕判刑3年的「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的公共危險罪。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婦人認罪,合議庭考量她有身心障礙證明,引刑法59條減刑,輕判她有期徒刑2年。 [caption id="attachment_1106360" align="alignnone" width="609"] 婦人將滑輪椅丟在鐵軌上,觸犯「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的公共危險罪。(中時資料照)[/caption] 婦人因情緒失控,2018年8月30日清晨與北車站務員發生爭執,在台鐵台北車站第4月台A側15車乘車處,搬取月台上的滑輪椅丟在鐵軌上,當時因4128車次區間車將靠站,於是緊急煞車,並通報站務員排除障礙,造成列車停留現場1分鐘,婦人被移送法辦。 北院審理認為,有輕度智能障礙的婦人行為,造成火車進站延誤,但未造成傷亡,且她的家庭支援系統差,阿姨、母親、父親都沒有意願或能力照顧她,才居無定所犯案,曾從事環保清潔工作的婦人,雖罔顧公眾往來交通安全,但犯後坦承犯行,有悔悟之心,審酌一切情狀,若判最低3年刑度還是太重,引刑法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為2年。 (中時 )
婦丟滑輪椅到鐵軌惹重罪 法官憐憫減刑
2019/08/06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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