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潛水活動興盛,意外事故卻時有所聞,為讓遊客、業者在從事潛水活動時有所依循,觀光署公告潛水活動管理指引,明確規範下水條件、基本裝備等事項。

台灣擁有豐富海底景觀與多元潛水地點,吸引民眾從事潛水活動,但近年意外頻傳,9月尚未過完就已發生2起事故,其中新北瑞芳蝙蝠洞日前有教練帶領4名學員進行潛水訓練,突遇海面風浪增強,1名學員缺氧昏迷,送醫後不治。
此外,新北貢寮龍洞外海有6名潛水客於20日遭大浪困住,所幸海巡出動救援,未釀傷亡。
為保障潛水旅客安全,讓業者也有遵循依據,交通部觀光署公告潛水活動(含浮潛、水肺潛水及自由潛水)管理指引。
浮潛是指佩戴潛水鏡、蛙鞋或呼吸管的潛水活動;水肺潛水指佩戴潛水鏡、蛙鞋、呼吸管及呼吸器等供氣設備進行潛水;自由潛水指不攜帶供氣設備,以屏息方式進行潛水。
觀光署指出,指引內容含括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法制架構、權責分工、潛水活動定義、裝備、標幟介紹、導潛及潛伴注意事項、活動安全與風險管理等,可供各界作為強化潛水活動安全及釐清管理分工參考。
根據指引內容,明定從事浮潛以外的潛水活動,包含水肺潛水與自由潛水的旅客,都應具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該潛水活動相對的能力證明,並宜參考國際潛水訓練標準,具備符合活動性質的年齡條件、健康狀況、基本水性能力、安全海識及必要的監護與陪同機制。

指引亦規範,水肺潛水的基本裝備應包含完整的呼吸系統(Regulator)、浮力控制裝置(Buoyancy Compensation Device,BCD)及氣瓶(Tank)等;自由潛水則應備有呼吸管(Snorkel)、面鏡(Mask)、防寒衣(Wetsuit),以及設置水面識別裝置等。
指引也明定相關罰則,若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包含在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等,可處最高新台幣5萬元罰鍰,若有營利性質可處最高20萬元罰鍰,其他涉及場域、人員、證照的相關罰則,則依各主管機關條文開罰。
台灣自由潛水發展協會秘書長吳秉宥向中央社記者表示,這項指引踏出了第一步,明確規範責任義務,相信可以帶給外界更多討論。
吳秉宥認為,指引的核心目的是讓民眾與業者知道有哪些規範,但很少人會主動去關注政府新公告的法令,因此建議觀光署可以製作懶人包,或利用其他方式,讓更多人瞭解指引內容。
觀光署表示,指引屬指導性原則,可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作為轄管水域潛水活動管理參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場域管理機關、潛水相關團體及從事潛水活動者亦可參考指引內容,作為潛水活動場域管理、專業領域業務指導及強化自身安全準據。(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