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投資抵減項目增加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投資抵減上限金額從現行新台幣10億元提高到20億元;個人投資新創租稅優惠部分,將新創事業適用年限由設立未滿2年放寬至5年。

近年來國際經濟情勢變化快速,產業常面臨新的趨勢與挑戰,且設備投資抵減期限已於去年底屆滿,立法院經濟、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月15日初審通過行政院所提「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天完成法案三讀。
為鼓勵加速產業雙軸轉型,三讀條文規定,設備投資抵減適用範圍,增加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申請適用金額提高至20億元,施行期間從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
為保護關鍵技術及維持產業競爭力,三讀條文明定,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係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此外,三讀條文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加條款之核准,包括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影響政府遵守所締結之國際條約或協定、申請投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違反勞動相關法規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等。
為引導更多資金挹注新創事業,有關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實收出資額門檻,三讀條文明定,從現行3億元調降為1.5億元,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以鼓勵創投事業及早投入更多資金於新創事業。
針對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享有租稅優惠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新創事業適用年限為5年,投資門檻為50萬元;若投入的產業範圍屬於國家重點發展業者,每年可減除總額上限為500萬元。
三讀條文也增訂緩課股票轉讓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規定,及未依規定列單申報之處罰對象及罰則。
此外,以往違反投資規定並無罰則,三讀條文規定,若違反第22條第1項,包括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等,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未履行第22條第3項,包括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及未依第22條之4條予以改正之相關規定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