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奮人心!桃園市八德區5年前(2020年)發生酒駕男拒檢還3度衝撞警車,派出所副所長當機立斷向車輪開槍,但不慎打死女乘客,全案今(11日)二審判決他無罪。

當事車輛。(圖/翻攝畫面)
回顧整起發生在當年3月27日深夜11點左右的案件,被告曾姓警察當時在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當副所長,開著警車在介壽路二段上巡邏時,發現有輛違停的轎車,當下廣播示意對方「停車受檢」。
豈料這輛車竟然加速逃逸,旋即又倒車衝撞曾姓副所長開的警車2次,接著又倒車1次擦撞警車,再往右前方行駛欲逃離,曾姓副所長當時趕緊下車,朝吳男車輛後方射2槍,見該車還要加速逃逸,於是又朝車後方射3槍,但其中2槍誤擊車內副駕的楊姓女乘客的左大腿、左小腿跟左後背,最後傷重不治。
事後該車駕駛吳姓男子被逮,並測出有酒精反應,而曾姓副所長因此被死者家屬控告,桃園地檢署將他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吳男則被依涉犯妨害公務及公共危險等罪起訴,曾副所長出庭時表示:「當下因為對方拒檢,還驅車加速逃逸,嚴重危害不特定路人生命、身體安全,我才會開槍朝該車下方輪胎處射擊,過程符合用槍準則及推定,沒有過失」。
法官勘驗警車的行車紀錄器及比對現場照片,認定吳男的危險駕駛行為「確實危及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接著勘驗曾副所長開槍的畫面,並審視內政部警械使用調查小組重建彈道等相關調查報告後,確認曾男是向車輛下方射擊,並非針對車內駕駛及乘客。
法官審酌相關證據、證詞後,認定「被告有衡酌當時情況緊急,用槍時機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並未逾越必要程度,沒有過失」判曾副所長無罪,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全案還可再上訴,但相關的國賠官司仍在進行,桃園地院去年2月判八德分局跟桃園市府,得共同賠償死者家屬748萬餘元,此部分仍在高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