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遭罰 台灣之星:網速皆為實測 有照片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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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星在網站刊登「賀!台灣之星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廣告遭公平會罰款,台灣之星發出聲明,強調顯有重大誤會,也抹煞台灣之星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努力,尤其這些數據都是實測結果,且皆有實測照片為證。

台灣之星表示,第一,依據SPEEDTEST資料庫所提供的跨年當天特定時段(22:00-00:30)及當年度全台各大城市跨年晚會所在地之測速結果,台灣之星的網速確實都是第一,此亦為公平會今日新聞稿內容所述「台灣之星公司該年度行動上網速率為20.22Mbps,僅約為其他同業2.4至3.1倍」。

其次,關於新聞稿中提及「台灣之星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係為台灣之星在105年跨年晚會現場實測之結果,本公司於新聞稿中亦有表明「上述係指台灣之星於2014至2016年連續三年12月31日於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各主要跨年活動場地實際測速之比較結果皆為第一。(以上統計尖峰時間為12月31日22:00~1月1日00:30)」

第三,公平會新聞稿中所述「惟台灣之星公司僅提供104年及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並未提供其他可資證明該公司103年跨年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電信業者之佐證資料,故103跨年網速實測之宣稱並無公正客觀第三方機構提供之數據佐證」等語,因本公司於103年8月底正式開台,故台灣之星尚未購買該年度SPEEDTEST資料庫資料,此部分亦已據實向公平會說明。

第四,「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係指103年至105年,台灣之星人員至全台各大城市跨年晚會所在地模擬消費者實際使用各業者行動網路之網速實測結果,且皆有實測照片為證,亦於官網公佈。

台灣之星強調,自開台以來積極投入資源,持續佈建、優化網路,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首創「一個月免費上網吃到飽試用」,且為唯一提供消費者每年都可申請試用之業者,讓所有消費者皆可感受網路品質提升的最新情況。

對於公平會此次處分之結果,台灣之星認為顯有重大誤會,且嚴重抹煞對於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努力,甚感遺憾,將於收到公平會處分書後,提起行政訴訟,以正視聽。

中時 黃琮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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