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第3航廈工安意外 負責人等3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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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國際機場第3航廈預定地2017年11月30日,李姓員工施作安全護欄,卻不慎跌落2米深溝渠,因現場人員並未叫救護車急救,而是以工地工程車送醫急救,12月22日李男因為顱內出血死亡,檢方偵結,認為事發與死亡相距22天,難認當時緊急處置與有相當因果關係,給予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李姓男子施工時,不慎跌落2米深的溝渠,劉姓機場工務所所長、邱姓施工站站長、賴姓工務所安全衛生管理員,事發後並未叫救護車急救,而是以工地工程車將李男送醫。但3人則說當時李男身體不舒服,才滑落溝渠,因為擔心救護車找不到工地地址,此外李男還有意識,因此才用工務車趕快將李男送醫。

檢方認為,死者送醫急救到宣告死亡時間,相距有22日,可能導致李男死亡原因不一而足,難以直接推得緊急處置與死亡結果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難以據此認定3人有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犯行,認定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中時 賴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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