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肇逃不滿一事二罰提訴訟 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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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男提行政訴訟,基隆地院近日審結,判定裁處未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駁回告訴。(陳彩玲攝)
鄧男提行政訴訟,基隆地院近日審結,判定裁處未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駁回告訴。(陳彩玲攝)

基隆一名鄧姓男客運司機因變換車道未注意後方機車,導致洪女3人受傷,鄧男卻未下車查看駕車離去,日前法院認定鄧男肇事逃逸,應支付公庫1 萬元、吊銷駕照3年,鄧男認為遭一事二罰提出行政訴訟,基隆地院近日審結,判定裁處未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鄧男駕車行經安樂區基金一路巷口時,變換車道未注意後方來車,造成騎乘機車的洪女閃避不及、人車倒地,3人手腳擦挫傷,而鄧男未停車協助救護,直接駕車離去,員警到場認為,有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行為,依規定舉發鄧男,法院日前以緩起訴處分,鄧男應支付公庫1 萬元,另吊銷駕照3年,不得重新考領。

鄧男認為,先前已和洪女和解並支付公庫1 萬元,又遭吊銷駕照3年,不得從事駕駛客運車輛為業,鄧男質疑法院一事二罰,也認為不能再開車謀生會有巨大損害,不滿判決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法院審理後,判定鄧男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依規定以刑事法律處罰,但判決以緩起訴處分,得依行政法裁處,因此,沒有違反刑罰優先原則與一事不二罰原則,此外,鄧男與洪女和解屬民事賠償,與肇事逃逸無關,而原處分只有限制鄧男不得以駕駛車輛維生,沒有喪失謀生機會,予以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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