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元馨/綜合報導
一名男子阿國(化名)2002年4月與柬埔寨籍女子小萱(化名)在台結婚,婚後育有一對兒女,怎料小萱2005年離開台灣返回柬埔寨後,就不願回台,最後阿國只能忍痛放棄此婚姻。
據判決書指出,阿國和小萱在2002年4月登記結婚,小萱生下一對兒女後,於2005年離開台灣返回柬埔寨,期間她致電給阿國,表示不願回台灣生活。即使阿國曾前往柬埔寨苦求小萱回家,但仍遭到拒絕。
小萱離家長達19年多,法院審理認為,小萱顯然已沒有和阿國共同經營生活的意願,且有違背同居義務和拒絕同居的事實,而小萱經法院通知卻未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無提出書狀聲明或是陳述。
法官認為,小萱並沒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依法規定,小萱行為已經構成「惡意遺棄」,最終裁定准許阿國請求,判准2人離婚,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