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被依貪污罪起訴,法界人士昨天指出,她犯罪所得逾5萬元、也不認罪繳回所得,失去2次減刑機會,待案件移審法院視其答辯態度才有其他減刑可能。
高虹安涉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被依貪污罪起訴。(圖/中天新聞)
高虹安被控在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新台幣46萬30元,台北地檢署昨天偵結起訴,認定高虹安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因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從重依貪污罪論罪。
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為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現任伯衡法律事務所高雄所所長徐弘儒接受中央社記者採訪指出,依據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所得財物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以及在偵查中自白並繳交所得財物,各有1次減刑機會。
徐弘儒表示,檢方認定高虹安所涉犯罪所得46萬多元,已超過5萬元,且她未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並繳交所得財物,所以已無上述2次減刑機會。
記者提問,詐領助理費被控貪污案的被告,是否還有其他法條減刑的可能。對此,徐弘儒分析指出,案件移審到法院後,法官可以審酌被告有無適用刑法59條的情堪憫恕減刑。
他表示,目前從檢方起訴書類看起來,高虹安犯後態度不佳,卸責給助理,可能引用情堪憫恕減刑機會不大,除非坦承犯行等犯後態度改變,才有機會以此法條減刑;即她能否獲得此法條減刑機會,仍得視她在法院審理答辯態度以及法官個案認定。
徐弘儒指出,相關的案件,例如前台北巿議員童仲彥及潘懷宗分別在詐領助理費案件的終局判決可見,2人就分別獲刑法59條的情堪憫恕而減輕其刑。
其中,童仲彥部分,法院認定,他為支應婚喪喜慶、公務履勘、服務案件處理及維持服務處運作等事務,確實有龐大事務費用支出必要,他僅詐得公費助理費用5萬1842元,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經刑法59條減刑後,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
潘懷宗部分,法院認定,潘懷宗詐得333萬5835元,考量他挪用補助費多用於服務處與選民服務,極少數用於個人公關,與單純飽足私囊的情形不同,審酌他的年齡與罹患惡性腫瘤等身體狀況,且他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依2個減輕其刑規定,判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確定。
此外,嘉義市議員戴寧涉詐領助理費逾518萬元,一審的嘉義地方法院今年7月底認定,她以人頭助理方式詐領議會發放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犯後未能坦然面對犯行,詐領財物行為時間非短,詐領金額龐大,重判10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案件將上訴二審。
徐弘儒提及,戴寧案件與高虹安案件犯罪態樣不同,高虹安案件並沒有使用人頭助理方式詐領;依據北檢起訴是認定高虹安不使用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反涉壓榨其權勢下的助理配合共同虛報、浮報酬金、加班費,向立法院詐取編列「人事費」,流用於委員辦公室及個人私用等支出,犯罪所得46萬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