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槍殺人沒打要害 法官:不構成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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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林姓男子在新北市汐止區持槍朝素不相識的洪姓男子射擊,士林地院依殺人未遂等罪判刑6年,但高院認為他持槍朝洪男下肢瞄準開槍,見對方下肢都中槍受傷倒地後,即未再繼續朝其他身體要害位置開槍並隨即離去,改依重傷害等罪判刑5年半。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5月24日凌晨林男在新北市汐止區某處,持槍朝洪的右下肢射擊1槍,見洪右小腿中彈倒地爬行,他又朝其左腳掌射擊2槍,隨即騎乘機車離開,洪男送醫後右側下肢機能嚴重減損,而林男在律師陪同下向警方投案自首。

一審認定林男觸犯殺人未遂等罪,但高院認為,林男見洪男下肢中槍受傷倒地後,未再繼續朝其他身體要害位置開槍,難認其有置對方於死之意欲,不構成殺人未遂罪,改依重傷害及非法持有手槍罪判刑。

中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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