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故障停路邊未放警示標誌肇禍 過失致死罪判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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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因車子故障停路邊未放警示標誌肇禍,嘉義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廖素慧攝)
李男因車子故障停路邊未放警示標誌肇禍,嘉義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廖素慧攝)

李姓男子開自小貨車行經嘉義縣大林鎮中坑,車子突然故障,他將車子停在電桿旁,未放置警示標誌,約1個半小時後劉姓騎士騎機車經過,閃避不及,撞上自小貨車,傷重不治,法官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李男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今年1月6日下午1時20分許,李男開小貨車載友人途經大林鎮中坑36K處,車子拋錨熄火,他將車子停放在電桿旁,同日下午2時51分許,劉某騎普通重型機車,看到小貨車時已閃避不及撞上,致劉某第1頸椎錯位、肺挫傷,送醫後延至1月8日上午不治。

法官審理,依本案路權,劉某是肇事主因,李男是肇事次因,且交通部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也認為,小貨車占用部分車道停車,且未依規定於車輛後方5公尺至30公尺的路面上擺放車輛故障警示標誌,影響行車安全,是此案肇事次因。

法官依過失致死罪判李男5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約1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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