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力立委:保障期貨投資人權益 金管會應訂定合理補繳期限

新增至偏好來源
分享:
時力立委陳椒華 (陳椒華辦公室提供)
時力立委陳椒華 (陳椒華辦公室提供)

時力立委陳椒華及多位陳情人今日召開記者會表示,2018年2月時發生期貨選擇權交易人,遭期貨商不當沖銷而損失慘重的事件,為保障交易人權益,金管會應訂定合理補繳保證金的期限,通知內容也應包含補繳保證金「額度」,並給予足夠時間繳交保證金。

陳椒華指出,2013年之前,期貨交易人都有被通知要繳交多少保證金,但在該年7月後,期貨商、期交所自己訂定了一個「風險指標」規定,這並非政府法定,所以沒有合法的「風險指標」被放在交易合約內,載明「依照風險指標低於25%就可以砍倉」。而這項規定金管會僅負擔備查的責任。

陳椒華說,交易人表示,過去因為繳交保證金都已足夠,所以當時也沒有特別確認此項條款。有些民眾因此受害,許多人都沒有被告知風險指標值,也不知道要繳多少保證金,或是沒有在足夠時間內繳交保證金即被砍倉。

0206期貨選擇權事件受害聯盟會長陳良光表示,期貨公會在2013年自創了一個風險指標,取代行之有年的風險控管機制。該風險指標完全依法無據,7月9日的記者會,金管會出席人員還說該風險指標對投資人有好處,這完全不是事實。

陳良光舉例,就是因為這項規定縱容了期貨商,所以導致2018年2月6日及2月9日發生期貨商將無風險、無保證金的垂直價差組合單,依風險指標就逕行沖銷砍倉,造成投資人超額損失。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郭佳君回應,保證金追繳有分盤中跟盤後,盤中行情變化太快,實務上無法明確告知要如何去補繳保證金。而為風險控管,期貨商管理規則有要求期貨商與投資人之間契約訂定,在什麼情況下要代為沖銷等等條件,至於約定內容,是當初期貨公會找期貨商討論出來的共識。

陳椒華認為,有關部分個案,期貨商未告知風險即砍倉,應該退還投資人損失。目前「風險指標」僅有相關函釋所規範,金管會亦僅備查而未核定,並無明確法律依據。金管會也應該要求期貨商針對「風險指標」、「風險值」作為沖銷要件之相關內容移除。

標籤:

留言衝人氣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