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機車騎士前年7月,騎車經過承德路7段、公館路交叉口,右轉遭到後方劉姓騎士追撞,後車騎士左膝挫傷,控告陳未打方向燈,涉犯過失傷害罪,但法官認為,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意見書,一下說,右轉車未注意後方是肇事主因,一下又說,後車要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理由、結論自相矛盾,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判決前方陳姓騎士無罪。
陳姓騎士前年7月6日下午近3點,由承德路7段南往北,行經公館路交叉口,右轉時遭到後方劉姓騎士的重型機車追撞,人車倒地,劉右膝蓋挫傷。
後車劉姓騎士認為,陳的機車和他並行,突然切往右側,又沒有打方向燈,因而釀成車禍意外。但前車陳姓騎士稱,早在前方路口20到30公尺處,已經開啟方向燈,事故發生後,立刻將電門關閉,方向燈因而沒有閃爍。
法官依機車撞擊痕跡,陳的右側車身與劉的車頭發生碰撞,可見兩車肇事前為同一車道,前後車的關係。另外,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在鑑定書意見的路權歸屬,提到「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但覆議意見欄竟然記載「被告右轉彎未注意右後方來車為肇事主因」,一下說後方應禮讓前方,一下又說左前方陳的機車未禮讓後方機車,報告內容「自相矛盾」。
法官認為,檢方提出的各項證據,無法證明前車沒有打方向燈,肇事責任也無法證明,前車卻有有違反注意義務,基於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判決前車無罪。
中時 李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