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會法規會12日初審通過「久停公有停車場」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針對停車格位有限且周轉率高的問題,提出更嚴格的停車管理規範,全案經法規會通過,最快下週送大會審議通過後實行。

新修正條例將久停車輛的停放期限從現行的30天大幅縮短至10天,並刪除「未繳停車費」的限制條件。根據新規,車輛若停放在同一格位超過10天,無論是否繳費,將被貼公告,公告期滿5天後即可強制拖吊移置至保管場。
此外,拖吊至保管場後,若車主在公告3個月內未領取車輛,市府將依法進行拍賣。為反映實際成本,市府也計畫調高移置費用至1500元,保管費則在前5天內收取2倍,超過5天則增至3倍。市府交通局表示,此舉旨在提升停車格的利用效率,並減少因久停車輛造成的民怨。
北市停管處提出的修正案原定,將原本停放30天縮短為15天就會貼單通知,15天未移置也縮短為7天,不過該修正案在北市議會審查時,不分黨派議員對於認為「15+7」應該予以縮短,國民黨議員秦慧珠提出應修正為「10+3」,一度獲在場議員一致認同,不過停管處長劉瑞麟表示時間太短恐執行上窒礙難行,因此最終拍板為「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