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保署於今(11)日修正發布「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本次修正主要配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施行期程,有條件延長補助期限,已申請延長適用鍋爐排放標準及尚未來得及於2019年6月30日前申請補助的非工業鍋爐,只要在應符合標準的施行日期前完成改造或汰換,均屬本次修法的補助對象。
環保署空保處官員表示,鍋爐補助辦法於2017年4月13日發布施行後,截至2019年底,非工業鍋爐改善數已達1181座數,主要受補助對象包括學校、醫療機構、旅宿業等,已多改為使用低污染燃料或電能之加熱設備,由於前述對象的非工業鍋爐大多位於人口密集區域,因此藉由本補助辦法已有效引導人口密集區域的鍋爐改善並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
空保處官員指出,原先規劃非工業鍋爐補助僅至2019年6月30日,由於鍋爐排放標準施行日期為2020年7月1日,該標準亦提供公私場所既存鍋爐有工程施作改善時間較長的問題,可申請延長適用排放標準,本次修正鍋爐補助辦法考量前述申請延長適用標準對象,以及先前來不及申請補助的對象在7月1日前完成改善者,均給予合理的補助。
空保處官員進一步指出,補助金額仍為汰換每座鍋爐費用的49%,補助上限調降為30萬元,但考量小型鍋爐多位於住宅區,因此小型鍋爐汰換為電能加熱設備不會排放空氣污染物,維持補助上限50萬元。
空保處提醒,申請補助的對象應先檢視是否符合補助資格,已依「鍋爐排放標準第6條第1項」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之補助對象,須於核定改善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並符合排放標準,最遲可至2022年7月31日向當地環保局申請,其餘補助對象應於109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並符合排放標準,最遲須於2020年12月31日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