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塗豐駿/台北報導
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因涉嫌炒作「台灣信託憑證」TDR,2021年一審遭判刑18年,案件上訴今高等法院,更二審開庭於月初2度開庭,多名法學院長、教授到庭擔任鑑定人,均認為《證券交易法》未將台灣存託憑證 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
台灣高等法院。(圖/資料畫面)
根據判決書指出,鍾男因為在2010年、2011年間,涉嫌炒作6檔TDR股票,經過台北地院5年審理,於去年依違反《證交法》重判鍾男18年有期徒刑,判決一出引起法界議論。
案經被告上訴12月初更二審2度開庭,關鍵證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教授以鑑定人身分出庭,郭在財政部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正任職於當時的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而76年第900號公告就是財政部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負責,郭指出主管機關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未將TDR包括在核定之範圍內。
而另2名鑑定人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志誠、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均認為台灣存託憑證TDR事實上為我國有價證券,並非外國有價證券,認為並不在第900號公告所核定「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範圍內。但一審合議庭三位法官針對此案的判決中,卻認定TDR為外國有價證券,並以此為依據認為被告有罪判刑。
而前金管會主委陳沖也在去年9月17日邀集法界、產官學舉行《證券交易法》研討會時,認為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證券交易法》應該要修法解決,確實檢討改進,否則判決將有爭議恐釀成冤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