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北院拒絕「法庭直播」只准「事後」播放 柯文哲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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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及政治獻金案,將於11日起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而柯聲請個人部分全程直播,北院裁定拒絕「法庭直播」,但准予在本案裁判宣示或公告後5日內,將全部錄音錄影上網公開播放。對此,柯文哲不服,決定提出抗告。

北院裁定柯案判判5日後可公開法庭辯論狀況,柯文哲不服,提起上訴。(陳佩琪臉書)
北院裁定柯案判判5日後可公開法庭辯論狀況,柯文哲不服,提起上訴。(陳佩琪臉書)

依法規定,若檢察官或本案其他當事人不服,可提起抗告。並將由上級法院裁定准否案件全部公開播送。本案目前由台北地院審理,一旦抗告書狀遞交到北院,北院將呈交台灣高等法院,由高院合議庭評議後作出裁定。

本案是今年7月16日《法院組織法》、10月通過子法《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修正實施後,法院針對刑事案件實施公開播放的首例。

柯文哲日前聲請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聲請就言詞辯論及宣判的錄音、錄影公開播送。並表示司法院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已僭越7月16日立法院修正通過的法院組織法立法意旨,應不具效力。

也就是說,柯文哲認為京華城、政治獻金等案審理至今,交互詰問已實施完畢、並進入言詞辯論程序,再無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總說明所稱的「外洩隱私致難以回復損害之事由存在」。

對此,北院考量全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為社會矚目之案件,公開播送尚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對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之虞,因此裁准。

台灣高等院。(翻攝自新聞畫面/中大新聞)
台灣高等院。(翻攝自新聞畫面/中大新聞)

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10條規定,實施公開播送以完整播送為原則,併考量本案被告等人經起訴之事實具相關連性,難以分割,除聲請人聲請部分,北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就本案其餘當事人及參與人全案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均公開播送。

關於「直播」方面,北院認為,司法院所定之規定「依本法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錄音、錄影,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為避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致使參與訴訟程序者如有正當理由確信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隱私、財產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之情時,無從為適當處理,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北院因此裁定於該案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以便得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個人之方式處理。且為避免公開播送時間延宕過久,依規定最遲應公開播送之時限為該案外判宣示或公告後5天,已衡平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

柯文哲則是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4項前段提出抗告,請求高院撤銷原裁定,並裁定准予於本案辯論、 宣判程序進行時「同步」公開播送。

依北院審理規畫,「柯案」本月11日起召開辯論程序,預計展開為期2周的證據提示、檢辯辯論再訂宣判庭期。因此,柯文哲若提抗告,高院可能得適時作出裁定,才不致於讓北院目前規劃審理時程出現變數。

台北地方法院。(翻攝自Google map)
台北地方法院。(翻攝自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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