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1)日進行環保署業務報告,藍委徐志榮質詢提到,前署長李應元去年在委員會答詢時承諾,今年3月就要推《環評法》修正草案,目前都進入4月了卻沒有下文。而且前副署長詹順貴也曾說過,有些老舊環評案件無法退場,必須靠修法才能解決。
環保署長張子敬回答,目前確實並無修正《環評法》的打算,但會依據原有的條文加強行政效率,監督已通過的關環評案件目前的狀況。如果不符合規定,已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就可依據《環評法》的規定依法開罰。
環保署綜計處也表示,《環評法》第18條本來就規定,授予作為主管機關的環保署監督環評審查結論的執行情形,必要時可命開發單位定期報告環境調查報告書;且開發單位所做的環調報告,必須與通過的環評書預測的結果相互比對檢討。環保署檢視環調報告後,若發現對環境已造成不良影響時,依法可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切實執行。
綜計處又說,若開發單位未提出環調報告或未提出因應對策、不依因應對策切實執行者,依《環評法》第23條可處30萬到15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得按日處罰。
不過也有立委認為,修改《環評法》是政府展示改革的決心,不能因為去年九合一選舉結果不佳就暫停修法的考量。
中時 廖德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