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日上午三讀修法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任職、考績條例」第9條之1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軍士官如為撫養未滿3歲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資格,由原規定至少需任職滿1年,改為6個月。
本次修法是為因應2014年12月所修正之「性別平等法」。當時性平法將受雇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任職時間由1年降為6個月。因此今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是比照修法。
今日通過的條文規定,除軍士官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規定,由原任職須滿1年改為6個月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超過2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
修正條文也包含,依照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若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留職停薪。
今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也增訂通過第15條之1條文。未來軍士官依照陸海空軍士官懲罰法相關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而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則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
中時 吳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