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公車司機前年8月因緊急剎車造成1名女乘客摔傷傷及骨盆,挨告業務過失傷害罪,台北地檢署曾2度調查都認定罪嫌不足,不起訴李男,但對方聲請再議,高檢署認為李有過失,命令北檢起訴,北檢8日起訴李男。
李男被控於2018年8月,駕駛公車行經台北市中華路一段,要右轉衡陽路時,因見紅燈緊急煞車,坐在後排的女乘客因來不及反應往前摔,傷及骨盆,事後控告李男。
檢方送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第一次鑑定認為李無過失,檢方因此不起訴;檢方第二次偵查時送交覆議,鑑定後認定女乘客未緊握扶欄與把手,是傷害發生主因,再將李男不起訴。
但女乘客第三度聲請再議,這次高檢署直接命令起訴,檢察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李男因前方機車騎士煞車跟著急煞,認為李男明知當時已閃黃燈想衝過去而急煞,認定李行車有疏失,致女乘客跌傷,今依法起訴。
中時 陳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