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明定警員面臨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若認將危及自身生命身體,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若致人傷亡將面臨訴訟,所屬機關應提供涉訟輔導。
圖說:台南殺警案兇手林信吾。(圖/中天新聞)
台南殺警案引發外界討論警械使用條例修法進程,並加速立法院討論,朝野黨團昨天達成共識,立法院會今天下午三讀通修正警械使用條例。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武器,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徽或執行職務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雖然現行條文明定警員面臨生命、身體危害時得使用槍械,但開槍時機長期困擾基層員警。提案說明指出,為了使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遇有急迫情況時,能依法使用槍械,參酌「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的基本原則」,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主觀上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特定行為,不即時制止將危及警察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因此,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為犯罪嫌疑人將危及其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確定義4種警員得開槍的情境,包含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嫌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