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和攻城獅簽約又加盟台新戰神 林秉聖判賠33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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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籃球星林秉聖112年與PLG新竹攻城獅簽約後,又與T1聯盟台北台新戰神簽約,被攻城獅提告。北院昨天判林男應賠償336萬餘元,台新育樂公司無庸負擔賠償責任。可上訴。

林秉聖。(圖/球團提供)
林秉聖。(圖/球團提供)

台灣職業籃球聯盟P. LEAGUE+(PLG)攻城獅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宣布林秉聖加盟,林男隔天卻在社群網站Instagram發文說,考量生涯規劃而婉拒。此外,T1聯盟的戰神因與林秉聖簽約,而遭攻城獅質疑惡意挖角。攻城獅於同年9月6日赴台北地方法院,對林秉聖、台新球團提告。

根據北院判決,攻城獅提告主張,依契約請求林秉聖給付懲罰性違約金276萬9234元;另外,林秉聖與台新育樂公司簽訂契約,致使攻城獅遭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合計5915萬9700元,因此請求連帶給付1000萬元。

北院昨天判決林秉聖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276萬9234元,加上商譽損失60萬元,共計336萬9234元,其餘部分均不准許。台新育樂公司則無庸負擔賠償責任。(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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