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一名54歲法官張軒豪,今年8月涉嫌酒駕上路,經攔檢後酒測值高達1.05毫克,偵訊期間他一度否認犯行,最後仍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宜蘭地院在昨(18)日審結宣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12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對此,資深媒體人陳揮文直言,「這個法官有前科還可以當法官,真的是官官相護,這種法官不用汰除嗎?」
法院判決指出,張軒豪在8月19日晚間8時許,駕車行經宜蘭市環市南路和縣政二路街口時,因占用車道搶先左轉遭到員警攔查,酒測值高達1.05毫克。經警方偵訊後移送地檢署,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並直言身為法官不但知法犯法且明知故犯,偵查期間也未如實交代飲酒時間、地點及過程,向法官請求量處適當刑度。
宜蘭地院審理後,查出張軒豪在7年前有過肇事逃逸獲判緩刑的紀錄,考量到他因肝臟移植領有極重度身障手冊,還有就學中子女需要撫養,昨日判處他4個月徒刑,可易科12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對於這個判決結果,陳揮文今(19)晚在廣播節目《飛碟晚餐陳揮文時間》表達看法。陳揮文直言,酒駕已經非常離譜,沒想到竟然還是宜蘭地院法官,「你法官還酒後駕車,到底是什麼XX?」尤其酒測值達1.05,根本到了爛醉的程度。期間檢方偵訊時有問喝酒地點和時間,但對於這次判決「我很不滿意」。
陳揮文提到,法評會將他罰俸4個月,加起來大約是60幾萬;宜蘭地院判他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這兩個加起來大約70幾萬,「但他罰了錢還可以繼續幹法官」,請問大家能接受嗎?
陳揮文指出,「官官相護,莫此為甚」,身為法官還酒後駕車,結果只是罰錢了事,這樣的法官不用被汰除嗎?這樣不叫做官官相護嗎?
陳揮文提到,這讓他想起之前有個案子,調查局的調查官,涉嫌內線交易,結果犯罪所得認定僅1222元,最高法院判處他1年6個月徒刑定讞。陳揮文對於這個判決解讀,「念在大家同事一場,意思到了,被抓到了就別再幹調查官了,夠了,就跟宜蘭地院張軒豪例子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