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 翁啟惠抨擊檢方時間錯置 引用法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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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今天早上開庭審理浩鼎案,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浩鼎公司董事長張念慈,被控涉嫌不違背職務、違背職務收賄罪,翁啟惠答辯,與浩鼎公司接觸是「創作人」身份,從未以院長身份對外簽訂技轉契約,都是副院長決定。張念慈則說,以他們10幾年好友,沒有「動機」行賄,檢方提出「中研院技術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上,翁啟惠在簽名,同意揭露利益衝突,但事實卻沒有。法官諭知6月18日再次開庭。

法官今天開庭進行準備程序,針對檢方提出的證據,要求變檢、辯表示意見,針對3000張股票的資金來源,檢方認定是由張念慈向尹衍樑借錢,以每股31元,總金額9300萬台幣,賣出獲利1億8500多萬,扣除成本歸還尹衍樑,剩餘金錢透過證券營業員轉投資

翁啟惠說,女兒授權他可以交易、處分股票,資金也是自己的錢,賣出後再轉買其他股票,則是聽從理財專員的建議,與浩鼎技術移轉並無關連。

另外,檢方認為還沒有簽約就讓浩鼎公司人員進入中研院,已經違反規定,但翁啟惠稱,這是「產學合作」,並非技轉。

翁強調,他從學生時代就發明醣分子技術,之後不斷提升,但依照中研院的規定,從2003年以來,都是由智財技轉處承辦,再交由副院長與技轉單位簽約,從未交給院長。

張念慈則說,他和翁啟惠是10幾年的好朋友,一起創立Optimer公司,以時間點來看,當時不是浩鼎公司的董事,沒有「動機」賄賂翁,至於150萬股技術股,檢察官說他想要送給翁,但實際上沒有,翁也不知道有這技術股,一切都是檢察官的「誤解」。

翁啟惠開庭結束後表示:「檢察官對於技轉有相當大的誤解,廠商還是要冒很大的風險,投入很大的資金,才會有成功的可能,怎麼會有行賄!」,並表示,技轉流程最高只到副院長,行政流程他完全無法插手,「利益衝突原則」當中,翁啟惠是創作人、發明人,沒有承辦技轉事務,並沒有規範他,檢察官時間錯置、引用法規也不對,就連對於英文電子郵件也有誤解。

中時 李文正、黃世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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