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蔡姓女子開車因不滿台北市大安警分局員警到場處理交通事故,要求查驗人別身分,她2度將車窗搖上致員警手部無法抽離而遭夾傷,蔡女遭判刑3月確定,她主張員警壓制過程致她受傷,請求國家賠償92萬元,台北地院駁回、警方免賠。可上訴。
2017年7月14日下午4點多,蔡女駕車與蕭姓機車騎士發生事故,員警到場處理要求蔡女出示駕照及行照查明身分,她拒絕下車及配合員警查明身分,劉姓員警於是持相機蒐證並將左手置於她的座車門窗框,她竟將車窗向上搖起夾住員警左手。
蔡女依拒不搖下車窗,經其他在場員警打開上開車輛左後車門,從車內後座向前將駕駛座車門門鎖打開、搖下車窗,劉姓員警的左手始脫困,警方將蔡女逮捕。但蔡女主張員警逮捕致她受傷,要求賠償92萬元。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