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等寄出超久!賣家出貨後「搬法條」催取貨 全場氣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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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網友抱怨,網購商品已經到貨,但是還沒去領,且取貨期限也未到期,卻收到賣家搬出刑法要求「快點取貨」,讓人感覺很反感,貼文曝光後,隨即掀起熱議。

網友抱怨網購收到賣家催促快點取貨。(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網友抱怨網購收到賣家催促快點取貨。(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該名網友在threads發文分享,網購商品時間就還沒有到,也不是沒有要取貨,結果卻收到賣家傳訊息說:「到貨不取的法律責任依照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司法務將在貨物退回7日內提起訴訟,並申請將其納入失信人員,請您自行斟酌,後果自負」。

該篇貼文曝光後,立即引起大批網友熱議,不少人紛紛貼出似經驗,「我一看到被威脅也十分暴怒」、「我上次遇到這種的我直接跟蝦皮檢舉,過兩天他整個賣場都消失了,供你參考」、「有些賣家出貨時間十五天,好不容易貨到了一天就在那邊逼逼叫,阿你沒出貨的時候我是有去天天催喔」。留言中也有賣家跳出來表示,「我是網路賣家,我也不喜歡客戶惡意不取,可是這種恐嚇手法真的超級不妥,我的客人通常都是忘記,然後會再補運費寄出⋯下次還是會來回購,提醒不是不行,但是可以善意一點吧」。

網購雖然方便,但商品到貨後,買家需在包裹配達門市七天內取貨。根據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網說明,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有7日猶豫期,消費者通常不至於因退訂退貨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其實通常下單完成,買賣契約即成立,雙方各自有出貨及取貨之義務,如果一方不履約,則可能有法律上的責任。也就是,縱然是權利的合法行使,但難免衍生爭議、造成處理糾紛耗費的成本、或被賣家列入黑名單而拒絕往來等問題,對消費者而言並非全無影響。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網表示,締約後即有契約責任,買賣雙方應互相尊重,如果消費者後悔不買,依消保法第19條應告知賣家解約,且應留下溝通紀錄,建議消費者若不想買了,仍應主動聯絡賣家告知退貨原因,以避免糾紛。另外,商品的寄出需要人力、包裝、紙張、膠帶等成本,運送過程也需要集貨、轉運、配送、門市店員點收等運輸成本,而且商品本身亦可能有效期、折舊及耗損,雖然消費者在消保法上有7日猶豫期,但仍建議消費者下單前,應先確認賣家及商品資訊,確認是否合乎己用再購買,盡量勿下單後才取消訂單,同時也避免地球資源之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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