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悠遊卡!32歲男衝超商買早餐 被控侵占「倒賠近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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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償失!台中市警一分局公益派出所日接獲報案,指32歲徐男在停車場內拾獲一張悠遊卡後,出於貪念竟擅自拿去超商消費。徐男最終涉嫌侵占罪一狀告上法院,日前被台中地檢署給予緩起訴處分,需向公庫支付10000元處分金,倒賠近百倍代價。

徐男撿到悠遊卡後擅自到超商購買早餐。(圖/警方提供)

據了解,35歲黃姓被害人與32歲徐姓嫌疑人同是任職於台中系統科技公司,因為共用公司停車場的關係,徐男當日上班在停車場內地上拾獲悠遊卡後便收藏入自己口袋,並於隔日上班前於超商持該悠遊卡感應支付新台幣105元購買早餐及咖啡。

黃男在發現悠遊卡遺失遭侵占使用後,立刻報警,員警調閱監視器追查最終將徐男查緝到案。然而,徐男到案後卻辯稱,「因口袋內有2張悠遊卡,致誤拿取支付。」員警檢視2張卡片外觀圖樣、新舊皆有落差,明顯是徐嫌強辯偽證之詞,且因侵占罪為非告訴乃論,不因被害人念在同事情誼就能私下和解,因此依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者,處15000元以下罰金。

左邊為被害人悠遊卡,右邊為嫌疑人悠遊卡。(圖/警方提供)

台中地檢署審理此案後給予緩起訴處分,需向公庫支付10000元處分金。徐嫌貪圖這105元小利,卻慘付近百倍的代價,實在得不償失。

第一分局分局長尤啓南表示,拾金不昧是美德,每個拾金不昧的案件,都更能在這科技冷漠的現代社會中突顯出人性的光明溫暖面。民法第805條第2項也明定拾獲人可以請求一定的報酬。且根據刑法上的沒收規定,法院有權沒收犯罪所得財物,因此並不是繳付罰金後就可以持有侵占物,行為人在繳納罰金後仍有繳回犯罪所得的義務。局長最後也提醒社會大眾,「起貪婪之心前要三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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