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鍾姓男子因在農田旁尿急停車解決,隨後該農田意外起火,鍾男被控涉嫌縱火,檢方指控其故意點火,引發農田火災並危及公共安全,法庭經審理後認為,檢方無法提供充足證據證明鍾男有縱火行為,一審判決無罪後,檢方不滿提出上訴,日前二審高分院法官再度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案件起因於2022年12月26日下午,鍾男騎著腳踏車行經張姓男子的農田,因突然尿急,鍾男停在路邊小便,根據監視器畫面,鍾男停留約9秒後離開現場,不久後,張男的農田突然冒起火苗,造成農作物被燒毀,事後鍾男遭張男控告縱火,案件被移送法院。
鍾男在法庭上強烈否認指控,辯稱:「當天我確實有經過案發地點並在路邊小便,但我並沒有進入農田,也沒有縱火。我看到農田起火時,火已經開始燃燒了,並不是我引起的。」還表示,當天隨身只帶撈魚的工具,根本沒有攜帶任何可以點火的器具。
檢方則堅持,事發前鍾男曾與農田主人張男有過糾紛,推測鍾男的「彎腰動作」是他點火的證據,但法庭調查後發現,檢方所提供的監視器影片僅顯示鍾男曾停留在現場並彎腰,並未直接拍攝到鍾男有縱火的行為,由於缺乏確實證據,法官判決鍾男無罪。
對於一審判決無罪,檢方提出上訴,表示鍾男與張男有過節,加上其可疑的行為應被認定為縱火,二審法官再度審理後,認為監視器影像僅能證明鍾男曾在現場停留,無法證明其有明確的縱火行為,高分院最終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CTW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