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遲不放行?中選會要求反萊豬公投與公投併大選公投均須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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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機關照(由中選會提供)
中選會機關照(由中選會提供)

為確保民眾的公投權益加上阻擋萊豬進口,國民黨由主席江啟臣與立院黨團總這林為洲提出公投併大選公投與反萊豬公投,然而中選會在罕見的要求召開聽證審議後,今天進一步要求兩項公投均須限期補正,遲遲不放行兩項公投案順利進入第二階段連署。

2019年民進黨主導修改公投法,讓公投不再與大選同時舉辦,但卻未公投通過門檻,遭質疑恐因為投票人數不足導致多數公投均難以通過,為此江啟臣提出公投復併大選公投,主張恢復原本公投法「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的規定。

然而中選會聲稱,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關於法律案之創制,僅能提出立法原則之創制,督促立法而非提出具體條文之法律案,意即人民所提法律創制案,尚須行政部門及立法者之協力,始可將立法原則形諸於法律文字,進而完成立法,況本案如公投通過,將會造成其他條文適用上的衝突,因而本案提案真義究竟為具體條文或立法原則之創制,有請其釐清補正之必要。

對於林為洲所提「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公投案,中選會認為,目前政府並未開放萊克多巴胺以外其他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豬隻肉品進口,本公投案將政府仍禁止的其他「乙型受體素」亦納入公投範圍,顯與政府現行政策一致,就此部分,與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複決」要件不符,應作釐清之補正。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依據公投法第10條第3項規定,該會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經審核有該條項各款情事者,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30日內補正,該補正之30日期限,係自提案人之領銜人收受補正函文之次日起算。

同日中選會決議,潘忠政所提「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即北起觀音溪出海口,南至新屋溪出海口之海岸,及由上述海岸最低潮線往外平行延伸五公里之海域)」公投案,經補正後合於規定,將函請戶政機關於15日內查對提案人。

此外中選會也決議,張竹芩所提「您是否同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應增列條文:第十屆立法委員應於2022年5月20日前審議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改為『為因應國家現階段之需要』,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程序,送交全國公民投票複決」公投案,將舉行聽證,以釐清相關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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